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
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如何確定刑事責任能力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值得註意的是,年滿16周歲的人,犯罪將承擔完全刑事責任。這是我國法律基於已滿16周歲的人壹般身心成熟的考慮而作出的推定規定。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與上述不同,這裏的刑事責任年齡是相對的刑事責任年齡。也就是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實施上述犯罪行為時,才承擔刑事責任。
3.14周歲以下的人不負刑事責任。這裏也要註意,這個年齡階段是完全不負責任的。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16周歲以下的不予處罰,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養。
6.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8.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9.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