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資產評估工作遵循的法律依據、具體行為依據、產權依據和定價依據包括:
(壹)主要法律法規
1,國務院[1991]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4.《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加強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109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5,有效期從1999到10);
6.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0,自6月5438+0993+2月1起生效);
7.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和原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企業財務、會計、金融、稅收和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
(二)標準和依據
1.財政部批準發布的《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和《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2004年2月25日發布,2004年5月1日實施);
2.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2003]18號《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註冊資產評估師關於評估對象法律歸屬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3.《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關於印發評估報告等7項資產評估準則的通知》(中評協[2007]189號修訂,2011,12,31);
4.《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中評協[2008]217號);
5.《資產評估職業道德規範——獨立性》(中評協[2012]248號,2012,12,2013年2月28日發布,2013年7月10日實施。)。
(三)經濟行為文書
簽署資產評估業務協議。
(四)產權證明、重大合同協議。
1,可行性研究報告;
2.其他產權證明。
(五)采用的價格標準
1.委托方提供的未來收益預測表;
2、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統計和技術標準;
3.評估機構收集的其他相關技術資料和各種技術參數。
(6)參考資料及其他
與評估有關的其他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