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資產有明確的實物邊界和價值邊界,有壹定的政府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職能並有效承擔相應的出資人責任。
2.企業通常實行公司制,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的相互依存、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並有效運行。
3.企業以生產經營為主要職能,有明確的利潤目標。各級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根據經營業績和勞動貢獻獲得收入。住房分配、養老、醫療等福利事業由市場、社會或政府機構承擔。
4.企業組織結構合理,在生產、供銷、財務、研發、質量控制、勞動人事等方面形成了有效的內部管理體制和機制。
5.企業有剛性的預算約束和合理的財務結構,可以通過收購、兼並和聯盟尋求企業的擴張。當經營不善難以為繼時,他們可以通過破產和兼並來尋求資產和其他生產要素的重新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