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調解處理民事糾紛的程序:
1,及時出警,接到傷害案件報警後,警務室應根據案情組織警力,立即趕赴現場。對於正在發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應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1)止傷;
(2)組織救治傷員;
(3)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時登記在場人員的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詢問當事人,走訪證人;
(5)保護現場;
(六)收集、固定證據。
對於已經發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1)組織救治傷員;
(2)了解案情經過和傷情;
(三)及時登記在場人員的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詢問當事人,實地走訪證人;
(四)追查犯罪嫌疑人;
(5)保護現場;
(六)收集、固定證據。
2.調查取證,了解案情;
(1)訊問被害人時,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工具、方法、部位、傷情、嫌疑人等。
(2)詢問傷害行為人時,應重點詢問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工具、方法、部位等具體情況。
(3)有證人的,在詢問證人時,應當重點詢問受傷的時間、地點和經過,雙方人數和各自的職務,所持武器,受傷的先後順序,受傷的工具、方法和部位,衣著和體貌特征,證人所處的位置以及證人與雙方的關系。
3.做傷情鑒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對作為證據的人身傷害程度及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鑒定。同時,應當在24小時內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以便根據鑒定結果確定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1)符合即時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後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2)傷情復雜,不符合即時鑒定條件的,應當自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
(3)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傷情復雜壹時難以鑒定的,應在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
依法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