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違法建築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違反規劃的違法建築”是指違反規劃管理法律法規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此外,政府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鄉鎮企業富余土地使用權的,如果拍賣時地上建築物沒有相關的辦證手續,在私營企業購買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後,不應認定為“違法建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