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可以撤回。復核期間,申請人申請取消復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的審查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並吊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核期間,申請人申請取消復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受理復核申請後,當事人就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復核申請的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受理復查申請後,決定批準逮捕交通肇事嫌疑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復查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壹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壹、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應攜帶的材料:
1,被評估人應攜帶有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名的殘疾評估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CT、x光、診斷報告;
3.向治療醫院借閱相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鑒定被撫養人勞動能力時,還應攜帶鑒定人身份證、戶籍證明和政府相關部門的說明;
5.評估應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傷或已確認的並發癥的治療結束為依據。治療尚未結束,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
6.鑒定人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支付規定的鑒定費。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機構:
1,司法鑒定中心。
2.司法鑒定事務所。
3.法會司法鑒定所。
4.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