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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樓上的噪音問題

處理樓上噪音擾民的途徑有:1,可與樓上鄰居協商處理;2、可以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投訴;3.當事人可以撥打報警熱線,向警方求助;4.如果幹擾造成損害,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鄰居賠償。1.噪聲擾民標準如下:1,0類,白天50分貝,晚上40分貝;2、1級白天55分貝,晚上45分貝;3、2白天60分貝,晚上50分貝;4、3種白天65分貝,晚上55分貝;5、4類白天70分貝,晚上55分貝。二、擾民處罰如下:1。先給個警告,要求不要繼續擾民;2、繼續尋釁滋事的,公安機關可以視情給予治安處罰、罰款或者處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3.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涉嫌犯罪。總之,要達到環境噪聲汙染的程度,需要承擔相關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責任。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進壹步維護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第四十七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應當決定。

第六十壹條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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