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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法律責任有什麽區別?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區別:

1,企業債務的責任。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可見,普通合夥人對公司債務的承擔大於有限合夥人。

2.與這家企業的交易。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方交易中,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企業進行交易。

3.就不競爭而言。

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質押方面。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可見,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按照規定只需“通知”即可。

擴展數據

撤回規則

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要求其退夥。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資格。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回的財產對退夥前原因產生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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