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由專業評估機構根據不同的法律依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評估,生成有據可依的多元補償金額。這裏有三種法定的評估依據:
1.市場評估價格: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要求的專業估價機構,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擇適當的估價方法,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計和判斷的活動。
2.商品房成交均價: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成交均價,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算並公布。
3.重置價格:是指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築材料和施工工藝,根據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確定的與估價對象具有相同功能和用途的新建建築物的正常價格。
以上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律依據,但用途不同,適用於不同的情況。
(2)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叫產權置換。根據評價方法的不同,有兩種替換方法。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對被拆遷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然後用新建房屋的產權進行價值的等值置換。面積標準產權調換是指以建築面積為基礎,不結算安置區域內差價的異地產權調換。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是指因為開發商的項目不涉及住房或者因為這個地塊的容積率問題,無法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建設安置房,然後盡量通過產權的增減來置換等值的產權。
2.搬遷安置:指開發商拆遷改造項目的搬遷安置,可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搬遷安置。
不同的補償方式有不同的標準。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都有相應的計算公式。按照規定,我們可以得到拆遷補償。在確定具體補償之前,需要找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商品房進行市場評估。
無論拆除何種房屋,只要不是違法建築或者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行政機關都需要向行政相對人支付補償,也可以采用產權調換的方式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補償。無論如何,行政機關都需要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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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房屋征收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3)房屋征收造成的損失補償。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