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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引文的正確書寫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於2009年7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6月4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應當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作為裁判依據。引用時,應當準確、完整地表述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名稱和條款序號。如果需要引用具體條款,應引用整個文件。

第二條平行引用多個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順序為: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同時引用兩部以上法律的,先引用《基本法》,再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應當先引用實體法,後引用程序法。

第三條刑事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範性法律文件的,也適用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

第四條民事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行政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頒布的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的解釋。

第六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以外的規範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第七條制作裁判文書確需引用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之間發生沖突,人民法院根據《立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不能選擇適用的,應當提交有權依法裁定的機關,不得自行確定裁判文書中有關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條本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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