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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我賣了農村的房子。我怎樣才能把它們拿回來?我能要回它嗎?

網友:十幾年前賣過房子。當時急需5w。宅基地證給了買家,但名字還是我自己的。有可能回來嗎?

已經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壹定不能回去;如果只是簽了合同,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還是有可能回去的。已售房屋能否返還,取決於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1.現行法律規定,農村房屋買賣只能在同壹個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

因為我國的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農村房屋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同壹村/組)內部買賣,買賣行為需要村/組同意。

如果房子的買家是城市居民,那就要看房子是什麽時候賣的了。1999之前成交的,買賣合同有效,不可撤銷;如果是在1999之後賣出,則買賣合同無效,可以收回。依據如下:

根據1999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嚴禁投機倒把的通知》,農民住房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也不得允許城鎮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房,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農村房屋買賣是否應該效仿?壹戶壹宅?原則

因為我國實行宅基地?壹戶壹宅?制度,農村住房銷售,還遵循?壹戶壹宅?原則。如果買受人已經在集體有宅基地或者住房,那麽不符合?壹戶壹宅?原則,不能買賣。依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看到這裏,可能有人在想,妳是集體成員,在集體沒有宅基地和住房,可以免費申請宅基地。為什麽要買?的確,集體成員只要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都可以向村/組申請宅基地,只是每個宅基地的位置不同。壹些位置較好的宅基地可能被較早申請的家庭占據,也有家庭為了占據好的位置,從同村/組購買房屋。

十幾年前賣的房子還能拿回來嗎?看了上面的介紹,相信大家心中有數了。如果是同村/同組人之間的買賣,且買方也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則不能返還;如果是城裏人和村民買賣房屋,也就是十幾年前1999之後賣出的房屋,那麽買賣合同無效,出賣人可以要求將房屋收回。

寫在最後:在某些情況下,買賣合同無效,買受人可以收回農村的房子,法律也是支持的。但從道德上講,賣家還是站不住腳的。如果賣方因為房子升值想要拿回自己的房子,這種情況應該給買方壹些補償。看到買家的反應,賣家要求原價退房,有點說不過去。遇到這種不合理的要求,買方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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