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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執法的執法缺陷

選擇性執法因其先天的側重點和操作過程中各種對策的缺陷,需要尋找更有效的補救措施。對於全國人大來說,作為立法機關、監督機關和最高權力機關,只是應盡的責任。

1,匹配執法資源,減少選擇性執法現象。

法案是不夠的,執行是法律的生命。執法資源匹配了,才能嚴格執法,有法不依、有法不依的現象才能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才會減少。推進法治,必須考慮執法問題,尤其是執法資源的匹配問題。但在我國的法律實踐中,執法資源的匹配壹般是由各級人事部門而非立法機關整體掌控,客觀上往往會使執法資源始終不足或不適應,影響執法效果。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這個責任應該由享有立法權和監督權的各級人大來承擔。只有這樣,立法和執法才能實現良好的對接,依法治國的方略才能有效實施。

2.減少自由裁量權,規範自由裁量權,縮小權力尋租空間。

立法時,立法機關應盡可能細化處置規定,縮小自由裁量權範圍。人大應該收回壹部分移交給政府和部門的立法權,在NPC體制內盡可能完善法律,克服立法部門化、權利化、自由裁量化的傾向。對於因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而必須區別對待的,可以賦予省、市人大壹定的權限,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作出細化規定。就目前的立法體制而言,市壹級沒有立法權(有立法權的較大的市其實都是副省級城市),需要進壹步探索。

3、加強執法監督,防止執法過程中的權力尋租。

應逐步將選擇權與執法權分離,建立高效透明的執法指揮中心,提高執法的隨意性和平衡性,削弱執法權力的尋租能力。應加強NPC查處執法違法行為的能力,倡導NPC事後分析執法案例,增強NPC監督的威懾力,遏制權力尋租的沖動。應該倡導人大對整體執法的有效性進行評估,督促執法機關勤政執法,在時間和空間上加大執法力度。

4.減少“破窗現象”,減少執法需求。

破窗現象少了,執法資源的壓力就可以減輕,有限的執法資源就可以運用到重要的“易感”部位,從而逐步實現社會治理的良性循環。反之,執法就會力不從心,有罪不罰就會逐漸普遍,從而形成惡性循環。當然,減少“破窗現象”是壹種戰略選擇,從技術上來說,這取決於其他手段,包括自由裁量權、執法和重罰。但必須把握的是,當治理到壹定程度時,執法要回歸常態,要通過在時間和空間上加大執法密度來減少“破窗現象”。督促和支持執法者在時間和空間上加大執法密度,壹直是NPC監管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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