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解除而引起的壹切糾紛。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為爭議雙方對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不同的看法。合同糾紛的範圍涵蓋了合同從成立到終止的全過程。合同糾紛管轄權1。合同未實際履行,且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購銷合同的履行地壹般是合同中提到的交易場所,合同中沒有規定的以實際交易場所為準。3.加工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4.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財產作為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5.補償貿易合同應在投資者主要義務履行地履行。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約定,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協議。7.合同當事人對選擇管轄約定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的,選擇管轄的約定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8.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者在途貨物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註冊地、運輸目的地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9.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合格產品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和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買賣合同的壹方違反合同,另壹方對損失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除相應的損失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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