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件罪不僅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第壹,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犯罪;第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名譽;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對其在社會某些領域和方面進行管理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的管理活動,損害其聲譽;三、本罪只能是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不構成本罪;第四,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以上四個要件缺壹不可,否則不構成犯罪。當事人的這種行為已經全部符合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七十八條第(二)、(三)項,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