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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交投標保證金?

設置投標保證金是目前我國政府采購招標文件中的核心內容之壹,具有極強的重要性和實踐性。那麽為什麽要交投標保證金呢?第壹,投標保證金是獲得投標資格的前提。投標保證金在政府采購招標中被視為招標文件的核心內容,起著關鍵的推動作用。其中,投標保證金的繳納方式、數量、金額和期限在政府采購招標文件中有明確規定。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是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重要前提條件。只有在支付了投標保證金後,采購人才能接受他們的投標文件。當出現不繳納投標保證金的行為時,投標人被視為無效投標人或自動放棄投標資格,失去參與競爭的權利。因此,交納投標保證金實質上是對參與投標活動的承諾,為保證投標人有效參與投標並通過資格和符合性審查奠定了基礎。第二,約束作用,維護政府采購的招投標市場環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23條、第38條和《條例》第32條均對投標保證金的管理進行了規範,對投標人和采購人都具有約束力。《政府采購法》第43條還明確了采購人和投標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采購人和投標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基於平等自願的原則。可見,投標保證金的設置是符合市場準則的,投標保證金是以市場準則作為買賣雙方要約和承諾的標準形式,體現了交易雙方的平等,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實踐意義。第三,投標保證金可以彌補采購人的損失,並為其提供財務擔保。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正式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時,如果出現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項目的情況,需要自行承擔法律責任。《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拒絕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排序順序,確定下壹個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或者停止招標,取消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資格,重新招標。從以上條款來看,中標人和中標供應商違約,可以通過不退還投標保證金來彌補給采購人造成的損失。如果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超出部分也應予以賠償。可見,投標保證金的設立既是對投標人特定行為的制裁,也是對采購人合法權益的資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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