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也就是說,如果男女雙方都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準備離婚的男女雙方都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沒有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彩禮的,法院將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生活困難”不是指“相對困難”,不能簡單地與不給付彩禮時相提並論,而應理解為給付人因給付彩禮而出現的生活“絕對困難”。這種“絕對困難”應該是真正的困難,就是因為彩禮的支付,無法靠自己在當地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溫馨提示:在現實生活中,彩禮的給予者和接受者不限於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親屬,他們都可以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而訴訟當事人通常會將對方父母列為* * *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壹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父母收,所以把對方父母列為* * *共同被告也沒什麽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壹)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