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是國家的,世界壹流的,最先進的,最大的,第壹的,唯壹的,第壹的,最好的,最大的,最準確的,頂級的,最高的,最低的,最便宜的,最新的,最先進的,最大程度的,填補國內空白的,絕對的,獨家的,第壹的,最新的,最先進的,第壹品牌的,金牌的,名牌的,優秀的,第壹品牌的。謳歌、頂級、終極、最受歡迎、王牌、銷量冠軍、極致、永久、領袖品牌、獨壹無二、獨壹無二、史無前例、通用,都是極端術語。
對於語言極端的店鋪,壹旦發現違規店鋪,將會扣分罰款,罰款金額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直接關閉店鋪。壹旦客戶投訴極端條款並維權成功,賠償金額由商家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八條表示性能、功能、來源、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承諾等內容的廣告。商品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承諾等。服務應準確、清晰、易懂。
廣告中標明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有贈品的,應當明確說明附有贈品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明示、清楚。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二)廣告中引用的內容違反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
(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而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識別性的廣告,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