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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保義務的七大禁止是什麽?

新環保法:關於企業環保義務的七條禁令是什麽?

1,未經批準不得不建;

新《環境保護法》第19條第壹款規定,制定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和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不得通過暗管等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逃避監管;

新《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嚴禁以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方式,或者以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等方式逃避監管,非法排放汙染物。

3.不生產、銷售、轉讓或者使用嚴重汙染環境的技術、設備和產品;

新《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對嚴重汙染環境的技術、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轉讓或者使用嚴重汙染環境的技術、設備和產品。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要求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4.不得將不符合標準的汙染物驅入農田;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將不符合農業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在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和進行灌溉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環境。

5.不生產、不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

6、不得超標排放汙染物總量;

新《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本單位分解落實的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汙染物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產、停產、整改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7.無違法排放汙染物;

修改後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違法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處以罰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有不違法排放汙染物的義務,違法排放汙染物將受到處罰並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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