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而視聽資料就是視聽資料的壹種。根據法律規定,證據必須是合法取得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同意對談話進行錄音而獲得的信息,除非是通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獲得的,錄音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私錄是否合法有效,應區別對待。只要是現實的,能作為證據的,就是合法有效的;否則無效。錄音證據的獲取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確保錄音當事人的談話真實。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七十條壹方當事人提交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有異議,又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壹)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原始物證或者復印件、照片、錄像資料等。與原物證相符的;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合法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
(四)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筆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