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民勤縣沙漠承包治理辦法的思考
行政措施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
《民勤縣沙漠承包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0年5月14日
關鍵詞:
沙漠
契約治理
規章制度
通知
公共屬性:主動公共
抄送:縣委辦公室、人大辦公室、CPPCC辦公室
民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 5月14日發布
民勤縣荒漠承包經營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便於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防沙治沙工作,推進防沙治沙和生態環境綜合治理進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承包沙漠、從事防沙治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沙漠是指符合我縣防沙治沙規劃開發區的沙地。
第四條縣設立沙漠承包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沙漠承包管理、社會宣傳、技術交流等活動。管委會下設辦公室,主要負責受理承包方的承包治理申請和防沙治沙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承包經營沙漠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沙漠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方可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第六條申請承包治理沙漠,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單位提交的文件
1,單位證明文件;
2.驗資報告;
3.治理實施計劃;
4.營利性治沙承包應當提交土地使用權申請。
(2)個人提交的文件
1,身份證(復印件);
2.固定住所證明(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派出所出具);
3.治理實施計劃;
4.營利性治沙承包應當提交土地使用權申請。
第七條沙漠承包管理采取承包方委托沙漠承包管理委員會管理和承包方自行投資管理兩種方式。
第八條承包治理沙漠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承包申請經審查批準後,林業部門應當劃定承包範圍,簽訂承包協議。
第九條沙漠治理合同在投資階段免征各種稅收,當地政府無償提供治理場地和技術指導。
第十條承包治理沙漠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民勤縣林業部門的技術要求進行治理。治理取得成效後,種植的樹木可以委托他人管護或者移交民勤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護。
第十壹條治沙單位和個人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土地使用權70年不變;沙漠得到有效治理的,其相關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承包沙漠治理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結合的方法治理承包沙漠。治理完成後,由林業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頒發沙化土地治理證書。能夠納入國家林業政策扶持範圍的,可以按照政策規定享受各類扶持。
第十三條沙漠承包經營不得在承包經營區域內從事打井、采沙、取土、開墾和種植農作物等破壞植被的活動,必須在承包期後兩年內進行治理;否則,沙漠承包管理委員會有權終止協議,收回沙漠承包經營權。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民勤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