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用地:用地單位因項目建設需要征用土地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申請用地。
2.擬定征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用地單位的征地申請後,應當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總平面圖。
3.征地審查:國土房管局根據各種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報批說明書,提交同級人民政府審查。
4.征地審批: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報送說明和有關計劃後,對文件齊全、符合要求的,應在5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
5.征地方案公告: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村或者組書面公告征地方案,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6.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征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7.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有關人民政府國土房管部門應當自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會同有關部門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8.補償安置的實施: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方案,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9、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軍事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開發建設用地的;
(六)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也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開發地塊,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