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賠償計算
壹、壹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1個月。
享受月傷殘津貼(按月發放)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註:工傷職工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比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工傷死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員工工資×40%,其他親屬=員工工資×30%。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失蹤發生事故的處理標準。
1.職工因公外出工作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常發放工資。
2.從第四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死亡撫恤金。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