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物業管理糾紛的數量也在逐年增加。經常遇到的問題,如物業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物業糾紛壹直是業主和物業公司關註的焦點。1.物業管理糾紛中常見的問題有哪些?1.在沒有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糾紛實踐中,很多物業管理公司沒有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訂立書面合同,甚至房地產開發商自己派“人”管理樓盤,沒有辦理委托物業公司的管理手續,沒有與業主訂立物業管理合同。2.物業費標準物業費的收取應當遵循合理、公開、適合服務的原則,收取標準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政府指導價。確定收費時,應當以物業管理服務的合理成本為基礎,以業主的經濟承受能力為依據綜合計算。其他房屋必須經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同意。3.按照約定繳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的壹項基本合同義務,但在實踐中,此類糾紛的成因非常復雜。因此,處理此類糾紛,應從實際出發,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業主無理拒絕交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責成業主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物業管理費,並承擔滯納金的違約責任;業主因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而拒付費用的,屬於物業管理企業違約在先,業主拒付費用屬於合同履行中行使抗辯權的行為,是依法采取的壹種自我救濟手段。4.物業管理公司違約物業管理公司違約主要表現在:公共部位和設施維護管理不善;未履行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綠化、公共秩序等管理職責,造成物業環境惡化的;未經業主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設施,或者將物業經營權發包給他人。5.物業管理企業采取停電、停水、停氣等措施引發糾紛的處理為了迫使業主繳納管理費,物業管理企業往往在業主不能按其要求繳納時采取停電、停水、停氣等措施。2.業主是否有權檢查物業管理企業的收支情況?只有業主委員會可以請相關審計部門審計。因為普通業主不具備專業的財務資質,即使是專業的財務人員也無法以個人身份提供合法的審計證明。如果每個業主都可以濫用自己的審核權,只會嚴重幹擾管理公司的正常運作。在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公司繳納物業費,業主是債務人,物業管理公司是債權人;在房屋買賣關系中,業主是債權人,開發商是債務人。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