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根據規定,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殘疾人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就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重大問題聽取殘疾人及其組織的意見。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保障殘疾人權益和發展殘疾人事業的意見和建議。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以及在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和為殘疾人服務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九條殘疾人的扶養人必須履行扶養義務。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殘疾人的親屬和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十條國家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