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死亡,我國法律界和醫學界公認的,是指心臟停止跳動,停止呼吸。這就是生命的絕對消失,也稱肉體死亡或自然死亡。被消滅的是他們的民事權利,不再是民事主體,他(她)參與的壹切民事法律關系,都必須終止。正常人的理智是隨著年齡、身體發育、文化知識和社會經驗積累而發展的。然而,有些人雖然已成年,卻因精神和病理障礙而部分或完全喪失心智,成為缺乏或喪失意思能力的人。所以各國民法都是根據年齡和智力來劃分公民的行為能力,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與生俱來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由年齡的增長、教育水平的提高和智力的發展決定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由父母監護。所以,如果他犯了錯誤,他應該由他的父母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四條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