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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天生的?

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公民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具體來說,公民親自參加民事活動,在具體的民事活動中設定民事權利和義務。這就需要壹定的意義能力,包括相遇能力和判斷能力。這種能力是以智力為基礎的。如果壹個人能夠理性地、獨立地處理民事經濟活動的事務,他就是壹個有意思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公民的公民權利始於出生,止於死亡。所謂出生,按照中國醫學界和法律界的觀點,是指離開母親活著,嬰兒壹旦出生,就是我國公民,享有民事權利。所以壹個人的出生很重要,出生證明上壹定要記錄出生時間。出生證明是壹種重要的法律文件,在許多法律關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證明作用。嬰兒出生後,成為我國公民,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與成年人壹樣成為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壹切財產權和人身權。

所謂死亡,我國法律界和醫學界公認的,是指心臟停止跳動,停止呼吸。這就是生命的絕對消失,也稱肉體死亡或自然死亡。被消滅的是他們的民事權利,不再是民事主體,他(她)參與的壹切民事法律關系,都必須終止。正常人的理智是隨著年齡、身體發育、文化知識和社會經驗積累而發展的。然而,有些人雖然已成年,卻因精神和病理障礙而部分或完全喪失心智,成為缺乏或喪失意思能力的人。所以各國民法都是根據年齡和智力來劃分公民的行為能力,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與生俱來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由年齡的增長、教育水平的提高和智力的發展決定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由父母監護。所以,如果他犯了錯誤,他應該由他的父母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十四條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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