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尋釁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二、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罪,但有明顯區別。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找樂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兩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些不合理要求,通過聚眾鬧事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2.犯罪的形式是不同的。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後兩者必須是聚眾多人的形式。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客觀上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敲詐勒索、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後兩者在客觀上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4.犯罪主體不同。凡參加尋釁滋事罪的,均應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後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三、尋釁滋事罪的認定1、當事人段某的行為。行為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對社會和心理的危害程度也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當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取了公開的、有組織的方式。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危害社會。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損害。行為人是否導致被害人自殺,是否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等。,是決定情節是否嚴重的重要因素。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進行,社會影響是不壹樣的。當然,白天在公共場所鬧事比晚上在野外鬧事危害更大。4.這位演員壹貫的表演。行為人的壹貫表現,表現了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決定了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度。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壹個重要方面。從上面的介紹可以看出,尋釁滋事罪在我國刑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紹,妳對尋釁滋事罪的法律知識有了壹定的了解。如果您對此還有法律方面的疑問,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或進壹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線咨詢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