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有兩個30天,前30天是同壹期限,即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的30天內不予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在此期間任何壹方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才是真正的離婚冷靜期。第二個30天是可變期,即30日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30天內,夫妻雙方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的,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男女雙方在此期間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基於其初次申請為其辦理離婚登記。
需要註意的是,上述兩個時限的規定明確,男女雙方如要辦理離婚登記,需在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天內,男女雙方需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任何壹方未在現場申請確認的,視為雙方未達成協議,不適用協議離婚的行政程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民法典》第1077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1078條_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