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遺產屬於物權,其效力不因未登記或交付而被否定。物權變動的狀態已經明確,明確歸繼承人所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相關權利人不能因物權未登記或者交付而提出異議。因為如果要求物權的取得從登記或交付時起生效,那麽辦理手續往往需要壹定的時間,這就必然導致遺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或動產交付前處於無主狀態。繼承開始的時間為繼承人取得物權的時間。登記或交付不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是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自然直接取得物權。因繼承而取得的財產權,自自我繼承開始時生效。雖然被繼承人死亡時似乎沒有直接繼承,但必須辦理繼承手續,也有人通過判決提起訴訟。無論被繼承人死亡後多久確定繼承結果,被繼承人死亡時取得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因為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為繼承的開始時間,繼承的開始時間為繼承的物權變動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 * *因繼承取得財產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條依照本節規定享有的不動產物權的處分,依照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第壹百二十壹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如果幾個有血緣關系的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難以確定,則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還有其他繼承人,如果有不同代,推定長輩先死;同代的推定同時死亡,互無繼承。
第壹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