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倒置有哪些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倒置有哪些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辭退、開除、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條:“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應當對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以此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控制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5.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規則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八條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根據本規則第十七條的規定不能確定舉證責任時,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二十條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決定收取。

6.《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或者職工直系親屬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7.《關於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下列文件: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和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 上一篇: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畜禽及其產品檢疫的規定
  • 下一篇:《安全生產法》經歷了多次修訂。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