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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害死有朋友的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除處罰。

量刑的時候,既不能認為所有殺過的人都要付出生命的代價,也不能認為所有殺人未遂的人都不應該被判死刑。要綜合各種情況,正確評價犯罪的嚴重程度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對犯罪分子給予適當的處罰。根據法律和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對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情節如下: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10年以上。情節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為錢殺人、通奸、報復正義行為、毀滅犯罪證據、誣陷他人、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

(2)采用火燒、長期冷凍、饑餓、逐步肢解等極端殘忍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親屬、著名政治家、軍事家、名人等。,造成強烈社會震動和惡劣影響的;

(4)造成嚴重後果的殺人,如多人死亡、被害人親屬精神失常等。

2、情節輕微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充滿邪惡,其行為已經到了無法忍受的地步,私自處決。壹般是父母對不義的子女實施這種行為;

(2)激情殺人,即在沒有任何意圖的情況下殺人,但在被害人的刺激和戲弄下失去理智,失去控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必須由被害人的嚴重過錯造成,導致行為人情緒強烈波動;二是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壹時失去理智,喪失或削弱了對自己的認識和控制能力;第三,必須在憤怒的心態下當場實施。

(3)委托殺人,即應被害人要求,幫助其自願自殺;

(四)幫助他人自殺的;

(5)親生母親溺死嬰兒,即出於無力撫養、愛面子等主觀動機,殺死自己的嬰兒。(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主觀動機極其卑劣,則不能作為故意殺人的輕微案件處罰。)

(6)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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