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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的法律效力和範圍

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功能。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公證的法律效力。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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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執行效果

是指賦予公證機關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憑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明確規定了公證的這種效力。

3、法律行為的成立。

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通過公證才能成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就成為相應法律行為成立、變更和終止的必備要件。此外,如果根據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的成立、變更或終止必須經過公證,公證也將成為其成立的重要要件。

相關知識

公證書有三種:

(1)證據效力。所有公證書都具有法律證據效力。因為公證是為了確認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壹旦發生糾紛,公證書就成為具有很強證明力的特殊書證。人民法院應當確認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的效力。

公證書在法官認為沒有疑問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證明事實的證據。

(2)執行力的有效性。我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對於追償壹定金額的貨幣或者貨物的債權文書,經審查債權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之間對債權本身沒有爭議。當債務人應當履行、可以履行而不履行時,公證處可以出具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證明。這種證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法律效力。法律行為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需要公證,是法律行為生效的條件之壹。不進行公證,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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