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轉讓協議在公司成立期間有效嗎?《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投資者在受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時,必須對擬轉讓股權的相關情況有清楚的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主要責任在於公司的設立,發起人需要對公司設立失敗的後果負責。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成立成功後,發起人的身份被股東的身份所取代,其對公司的權利和義務與其他非發起人股東相同。考慮到壹些不當發起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的滯後性,如果發起人在後果實際發生之前就因股份轉讓而退出公司,將很難追究其責任,不利於保護他人或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禁止發起人在壹定期限內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款的立法目的是防止發起人利用設立公司謀取不當利益,通過轉讓股份逃避發起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2.股權轉讓的方式有哪些?1.內部轉股:依法相互轉讓出資是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過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壹旦股東之間有爭議,可以作為依據。2.向第三人轉讓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公司對外轉讓。除按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有關文件外,還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綜上所述,公司設立期間,發起人應當履行出資義務,繳納壹定比例的出資,成為公司股東。設立期間的股份轉讓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簽訂此類協議無效。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壹年內不得對外轉讓股份,這實際上是對公司債權人和其他少數股東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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