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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什麽?

頒布法律以下列方式保護未成年人:

1,關愛“留守兒童”,細化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對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作出全面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護。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保證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鍛煉的時間;

2.築牢網絡安全“防火墻”,加強監管防沈迷。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孩子們在享受互聯網的同時,也面臨著越來越多的網絡安全風險。網癮、網絡欺淩、網絡色情等問題頻發。國家專門增加了“網絡保護”壹章,解決未成年人沈迷網絡的問題;

3.不做“沈默的羔羊”,強化各方舉報義務。現實生活中,壹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卻因為害怕等原因不敢舉報。新的保護方案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4.加強學校的“防線”,對性侵、欺淩說不。對於性侵、性騷擾未成年人案件,新修訂的方案明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性侵、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未成年人需要保護的原因如下:

1,未成年人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不強,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2.未成年人正處於身心發展的重要時期,思維活躍,樂於交流,好奇心強,但自制力差;

3.由於生活經驗的缺乏,未成年人各方面都還不成熟,在明辨是非、區分好壞方面經常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

4.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長,關系到民族的振興和國家的富強。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是弱勢群體。雖然法律規定每個人的人格都是獨立的,但是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容易受到侵害。其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都不成熟,認知和控制能力有限,自我保護能力有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消除造成觸電、燒傷、跌倒等傷害的安全隱患;采取提供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提高戶外安全防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涉及其權益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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