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七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 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提出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征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防洪規劃和水土保持規劃應當按照防洪法和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