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是違法的,但壹般不是犯罪。
在我國,壹般的嫖娼行為被認為是違反行政管理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是違法的,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按照《案件管理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
嫖娼涉及下列犯罪情節,可能構成犯罪
(1)賣淫者為幼女(14周歲以下),且明知其涉嫌強奸(非性工作者)。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是否自願,都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2)14周歲以下的性工作者——涉嫌嫖宿幼女罪(該罪目前已廢除,以強奸罪論處)。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於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知道要件的解釋》
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應當立案。
(3)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者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