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依法成立,並經可靠的數字簽名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需要按照約定履行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審批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審批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電子版合同符合合同有效要求的,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本合同的有效要素如下:
1.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臺灣是參與締結臺灣的各方真實意圖的表達。真實意誌的表示,是指思想者即表示意誌的行為者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意思,即當事人的內心意誌和外在意思——原因是真實的;
3.合同中的客戶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因此,電子合同具備上述合同生效要件的,可以理解為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現內容。,可查閱的數據電文可隨時檢索。視為書面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可靠: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的專有權利;
(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
(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發現。
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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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第469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電報和數據電文等能夠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