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租賃合同提前解除如何賠償?
處理此類糾紛的原則是,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要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只有在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履行變得沒有必要時,才能解除合同。
關於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賠償,租賃合同對此沒有約定的,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賠償出租人的損失。壹般來說,剩余租期超過3個月的,按照3個月租金計算支付補償金額;剩余租期不足3個月的,補償金額按剩余租期的租金計算支付。所以,妳這種情況,需要付給房東三個月的房租。
二、房屋租賃合同提前解除應註意的問題
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約也不能直接扣。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通常會涉及到房東在簽約後提前收取幾個月租金的問題。如果雙方發生糾紛,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作為違約金。其實押金並不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
出租人之所以要收取押金,是因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及相關附屬物交給承租人使用,設置押金是為了保證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對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夠得到賠償。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論是租賃關系正常終止,還是壹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損壞,都應該退還押金。
除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外,壹方違約解除合同的,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以定金為準確定。
三、如何確定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標準?
律師經常會遇到出租人或承租人問“法律對違約金的數額有沒有明確的標準規定?”
答案是否定的,在合同法中,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是壹個原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實際損失計算。”
但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時,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單方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何確定?這很難準確確定。
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承租人的損失如何確定?很難計算承租人找到另壹套房子出租所需的時間,除了必要的搬家費用外,無論找到與否,都很難準確確定實際損失金額。
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怎麽辦?似乎很容易找到壹些原因。可以說“房子空置造成損失”,但空置幾個月的損失合理嗎?找不到新房客,總不能永遠閑著吧?比如之前的案例,原告主張空置損失壹年半,最後法院只支持了四個月。
因此,為了避免違約金標準的不確定性和爭議性,律師建議雙方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必須在書面合同中明確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比如明確約定幾個月的房租為違約金,或者直接寫明違約金的數額按照押金的標準確定。
這樣在單方解除的情況下,守約方主張違約責任簡單方便;違約方呢?我們也預期到了自己違約的後果,所以可以提前準確判斷後果,違約時會有壹個客觀的得失衡量。對雙方都好。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6868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