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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有執法權嗎?

保安壹般沒有執法權。在保安服務中,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履行保安服務職責:

1.檢查進出服務區人員證件,登記進出車輛和物品;

2.服務區域內的巡邏、警衛、安檢、報警監控;

3、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 * *對人員及其隨身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在我國,保安員既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沒有任何執法和司法權限。目前在我國,只有公安、國安、法院、監獄等國家授權的國家機關,才有權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搜查。壹般來說,生活中經常遇到的人身限制和搜身,都是由公安機關決定並實施的行為。但無論是對公民的人身限制還是搜身,都必須出示相關的審批手續,如拘留證、逮捕證、傳票、搜查證等。(緊急情況除外)。但是對於保安來說,是不允許限制別人,搜身的。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服務區內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報警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並采取措施保護現場。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等。有執法權,具體執法人員以各單位規定為準。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中的人本身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只能在法律法規授權下實施行政執法權。

法律依據: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壹)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由保安員向客戶單位提供的警衛、巡邏、守護、押運、貼身護衛、安全檢查、安全技術防範、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的本單位的保安、巡邏、警衛等安全保衛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為自行聘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二十九條

在保安服務中,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履行保安服務職責:

(壹)查驗進出服務區人員證件,登記進出車輛和物品;

(二)服務區內的巡邏、警衛、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對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人員及其財物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押運任務時,根據任務需要,可以設立臨時隔離帶,但應當盡量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服務區內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報警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並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押運業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押運任務使用槍支,按照《專職押運員使用槍支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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