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財經紀律的處分,視情節輕重,從警告、通報到開除、判刑不等。
從行為人的構成來看,違反財經紀律的主體應該是行政事業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時,應給予單位行政處分,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從適用違法行為的法律分類來看,違法行為主要分為預算違法行為、財務違法行為、會計違法行為、政府采購違法行為、稅收違法行為等。
根據我國《生產者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壹章的有關規定,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有以下17種:
(壹)隱瞞、截留、挪用應當上繳國家的財政收入的行為;
(二)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或補貼的行為;
(三)不按照預算或者資金使用計劃撥付國家財政資金和資金的行為;
(四)擅自動用國庫或財政專戶資金的;
(五)個人長期借用公款,或從事營利性活動或違法活動的;
(六)違反規定將公款借給他人的行為;
(七)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行為;
(八)在內外活動中收受禮品;
(九)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立銀行賬戶的行為;
(十)擅自使用、交換、變賣或者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轉移或者沒收的財物,或者擅自處理應當委托拍賣的物品的;
(十壹)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十二)違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十三)違反“收支兩條線”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應當納入法定賬簿的資產未納入法定賬簿或者轉出賬簿的;
(十四)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
(十五)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規的情況;
(十六)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
(十七)有其他財經違紀違法行為的。
擴展數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處理和處罰財政違法行為的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處理、處罰財政違法行為的決定;審計機關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作出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理和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審計機關)的職權。
有財務違法行為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財務違法行為的個人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條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 * *制作方紀律處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