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假可在1年內集中或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應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被裁了年假怎麽處理?
根據職工當年工作時間折算應休的年休假天數,支付年休假工資,但折算後不足1完整天數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工資按照本人日工資收入的300%發放,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實際上200%另發)。
計算年休假工資的日工資收入,按照員工月工資(不含加班費)除以月工資天數(天)折算。
工資收入的300%,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因工作需要確實無法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但應當給予補償。員工無休假天數的,單位應當按照員工日工資(含正常工資的100%和補充工資的200%)支付員工年休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