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同的索賠人。有答辯權的請求權人是占有人,不是真正的權利人;返還原物的請求人必須是物主。
3.要求不壹樣。占有恢復請求權的要件是占有被“扣押”;原物返還請求權以相對人為“無權占有人”。
4.行使權利的期限不同。占有回復請求權應自占有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不受時間或者長時效期間的限制。
5.目的和效果不同。占有回復請求權具有維護財產秩序、保護社會安寧、限制權利人通過私力救濟剝奪無權占有的規範目的;物權返還請求權的規範在於保護物權人的完全支配權。無權占有人行使占有權答辯權後,不能繼續保留占有權的利益。應債權人的請求,無權占有人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將占有及其孳息返還債權人。
本題中,B是車位的所有權人,A是車位的無權占有人(無權間接占有人),因此B可以行使向A主張返還原物的權利..若乙方行使將原物業返還給甲方的權利,則甲方應向丙方取回車位並返還給乙方,若甲方為車位的間接所有人(如甲方將車位出租給丙方),甲方也可指示甲方以交付方式完成車位的交付。例如,甲方可以將基於租賃合同對丙方的返還權轉讓給乙方,從而完成指令性交付。所以C選項正確,不選。需要註意的是,作者認為選項C的表述不準確,存在嚴重瑕疵。因為C沒有侵占A的占有,所以A沒有《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主張占有返還的權利。若乙方行使向甲方主張返還原物的權利,當甲方為該房屋的間接所有人時,甲方可將租賃合同中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乙方,而非實際交付(即甲方指示交付給乙方時,是將基於租賃合同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丙方,而不是將占有返還請求權轉讓給丙方)。(4)甲占有乙的車位屬於侵占乙占有車位的行為,故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乙可以對甲行使占有返還請求權..如前所述,占有和返還請求權的客體是篡奪者及其繼承人。a是篡位者,C是繼承者。但根據民法理論:(a)如果C是廣義繼承人(如果C通過繼承或企業合並取得占有),那麽B有權向廣義繼承人C主張返還占有。(B)丙方為特定繼承人的(如丙方通過買賣或租賃取得占有),丙方為特定善意繼承人的,乙方無權向丙方善意主張返還占有。如果丙方是惡意特定繼承人,乙方有權主張占有並返還給惡意丙方..選項d的表述是局部的、籠統的。所以D選項錯誤,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