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事物是否屬於某壹時期,任何事物都可以分為無主物和無主物。有所有權的東西是主要的東西,沒有所有權的東西是無主的東西。因為我國是生產資料公有制國家,基於自然所有制,國家擁有我國幾乎所有的資源。
另外,通過公共立法將物主不明的東西收歸國有,實際上是通過國家強制擴大物的所有權。因此,無主財產的範圍仍然是按照所有權的標準來確定的,無主財產的範圍必然會嚴重縮小。無主財產的範圍應在原有基礎上適當擴大。筆者認為,無主物的範圍應如下:
1,純無主。即在壹定時期內沒有主人或主人放棄所有權的東西,如廢棄的東西、沒有繼承的東西、來自外太空的墜物、隕石等。
2.非純正無主物。即物主不明的東西(文物或其他特殊法律規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隱藏物、無人認領的發現物、漂流物等。這類物雖有物主,但由於時間久遠或其他原因,無法確定物主,使物的權利在壹定時期內處於“待定”狀態。如果這個周期過長,不利於事物的流通和轉移,不利於其效能的充分發揮。因此,有必要恢復這類物的無主所有權的原狀,確定其無主地位。
3.與國家切身利益無關的天然果實,如個別小礦石、玉石(請嚴格與礦藏區分)。
孳息是因物或權益而產生的利益,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產生的利益,如礦物質、礦物等。有學者不同意礦石、砂巖屬於天然果實:“天然果實來源於原物,壹部分不是直接從原物上切下來的。如果蛋糕被切掉,那是自然規律使然。開采出來的礦石和砂石只是礦的壹部分,是不可再生的,原礦是不完整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壹百壹十三條遺失物自公告拾得之日起六個月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第114條。如發現漂浮物、埋藏物或隱藏物,參照遺失物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