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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雇傭關系、合同關系、個人勞動關系和幫工關系的區別

論雇傭關系、合同關系、個人勞動關系和幫工關系的區別

雇傭關系是指勞動者在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用人單位授權或者其指定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用人單位接受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服務,並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關系是承包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壹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雙方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合同關系是完成作品的典型法律關系。

雇傭關系與合同關系的區別在於:

1,雙方地位不平等,雇傭關系屬於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合同關系是雙方平等、無人身依附關系的法律關系;

2.雙方對象不同:雇傭關系的重點是提供勞務;合同關系的重點是提供勞動成果;前者講究“過程”,後者講究“結果”。

3.兩者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雇傭關系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雇傭合同履行中的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該承包關系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和《民法典》第1193條,責任歸屬: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由承包人承擔。

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是指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根據口頭或書面協議向勞動者提供壹次性或特定的勞動服務。

和雇傭關系很像,但又不壹樣。主要區別在於法律主體。

個人之間的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在於:

1,兩者在雙方法律主體的人身依附關系上有所不同: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人身隸屬關系;但是,工人和工人沒有人身隸屬關系。

2.兩者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雇傭關系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雇傭合同履行中的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個人之間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1192條,適用歸責原則有兩種方式:(1)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2)勞動者造成自己損害的,雙方根據過錯劃分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3.兩者的法律主體不同:雇傭關系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個人之間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幫工關系是指壹方自願為另壹方提供勞務,而另壹方接受其幫工行為的法律關系。

雇傭關系和幫工關系的區別在於:

1.雇傭關系提供的服務是有償的;幫助者關系的幫助者行為是自由的。

2.雇傭合同是壹個雙向合同;幫助人行為屬於單方行為,即單方合同。

3.適用法律不同:雇傭關系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雇傭合同履行中的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幫工關系適用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和第五條,有兩種歸責原則和方法:1幫助勞動者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被幫助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幫助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幫助人和被幫助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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