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談判可以是口頭的(面對面或電話)或書面的(傳真、電傳或信件)。交易談判的過程可以分為詢價、要約、還價和承諾四個環節,其中要約和承諾是達成交易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驟。
1.調查
詢價是交易的壹方當事人詢問交易條件,表達交易願望的行為。詢盤多由買方或賣方提出,內容可詳可略。如買方詢價:“對東北大豆感興趣,請報價”,或“對東北大豆感興趣,165438+10月出貨,請報價”。詢盤對交易雙方都沒有約束力。
提出報價
要約也稱發盤,是指交易的壹方(要約人)向另壹方(受要約人)提出各種交易條件,並願意根據這些條件達成交易。
要約在法律上被稱為要約。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壹旦被要約人無條件接受,合同即成立,要約人將根據要約的條款承擔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要約大多是賣家提出的。也可以由買方出價,也叫出價。
實踐中,常見的是買方詢價後賣方發盤,但壹方可以不詢價直接發盤。
還價
受要約人不同意要約中的交易條件,提出修改或者變更的建議,稱為還價。在法律上,這叫還價。
還價實際上是受要約人作為要約人發出的新要約。最初的要約人成為新的受要約人。
反要約被要約人拒絕,要約因反要約而無效,原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
雙方可以反復還價。還價的內容通常只陳述需要變更或補充的條件,不需要重復雙方約定的交易條件。
接受
在要約有效期內,受要約人無條件同意要約中提出的所有交易條件,並願意根據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
承兌在法律上稱為“承兌”。壹旦承諾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雙方應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並享有相應的權利。
如果交易條款簡單,則沒有必要重復承兌中的所有條款。如果雙方多次相互還價,且條件變化較大,且還價僅涉及需要變更的交易條件,則在接受時應重復所有條件,避免遺漏和誤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 *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制定。
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進行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驗放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