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壹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是指商業活動中的壹切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債券、本票、提單、旅遊票、白條等。狹義上是指出票人依法發行,由本人或他人委托無條件支付的有價證券。根據中國比爾·勞的規定,票據包括
(二)票據的法律特征:
1.票據是完全有價值的證券。票據與壹定的物權或價值相結合,其價值以壹定的貨幣金額表示。票據權利與票據密不可分。票據權利隨著票據的制作和轉讓而產生。擁有票據就意味著擁有其價值。不占有票據,就不能主張票據權利。
2.票據是重要的證券。法案的格式是法律規定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必要格式制作,才有效。如我國《比爾·勞》規定了匯票、本票、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記載了規定事項的,票據無效。
3.票據是壹種無因的有價證券。持票人行使權利時,只要占有票據,就可以行使權利。至於取得票據的原因,持票人沒有說明的義務,債務人也沒有審查的權利。即使票據取得原因之間的關系無效,也不影響票據之間的關系。票據無因性有利於保證持票人的權利和票據的順利流通。
4.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可以在到期前通過背書轉讓和流通。票據的流動性是票據的基本特征。如果票據不能流通,就不能算票據。
5.流通票據是壹種文字證券。票據上的權利和義務必須以票據上的記載為準。有關票據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應當對票據上記載的字面意思負責,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理由改變票據上書面記載的意思。
6.票據是壹種有權利的證券。法案是壹種創造的權利,而不是證明它已經存在的權利。票據壹經開出,票據上的權利隨之成立。例如,壹張空白支票的金額等於出票人在金額欄中填寫的金額。
7.票據是債務證券。票據創設的權利是金錢債務,票據的持有人可以行使權利,要求票據的特定債務人支付票據上記載的壹定金額的款項,因此票據是壹種金錢債務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