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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判決生效後如何執行?

法律分析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壹審法院執行;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強制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

(二)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五)強迫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規定的財物或者票證的;

(六)強迫被執行人搬出房屋或者強行退出土地的;

(七)強迫被執行人實施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

(8)要求有關單位辦理產權證書過戶手續;

(九)強制被執行人支付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期間的滯納金。

(10)其他措施。

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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