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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第三階段應該得到哪些特殊保護?

法律主觀性: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簡稱“第三期”),由於自身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正常工作,此時肩負著人類生殖發育的重要使命。因此,對第三期婦女的特殊保護成為各國勞動就業制度的相同內容。我國勞動法在以下幾個方面保護“三期”:1。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正在哺乳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主管的工作時間和夜班。2.對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少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3、有五名以上懷孕女員工,有條件的應設立孕婦休息室。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每天享受壹小時的休息時間,視同工作時間;從事站立工作的女工在工作場所應有休息座位。哺乳期內,女職工可享受每日兩次、每次半小時的哺乳時間。也可以壹起用,提前壹小時下班。多胞胎的,每增加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半小時。4、在本單位醫療機構或指定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的,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全部由本單位負擔(如有醫療保險,由社保部門按規定辦理)。5.女員工在第三期不得減少基本工資;產假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和考勤獎勵;按照規定,可以享受標準工資75%的哺乳工資。6、產假不得少於90天,如晚婚晚育、難產、多胞胎,對於獨生子女證,可以按規定增加假期。同時,女職工配偶可享受10天的帶薪護理假。女職工墮胎的,也可以按規定享受帶薪休假。在深圳,由於企業性質不同,未建立職工生育保險制度,女職工三期待遇受到多方面影響。由於三期治療的諸多爭議和我國相關審判制度的缺陷,很難全面落實對婦女的特殊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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