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規定
1.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重要的立法宗旨。
2.規定公民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確立了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
3.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2)民事主體
1.自然人
規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監護制度、宣告失蹤和死亡制度,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結合疫情防控工作,進壹步完善了監護制度,規定監護人因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暫時不能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生活無人照管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2.法人
它規定了設立、住所等的定義、原則和條件。並對三類法人作了具體規定: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和特殊法人。
3.非法人組織
規定非法人團體的設立、責任、解散和清算。
⑶公民權利
1.對知識產權作出壹般性規定,以指導各單行知識產權法。
2.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
3.規定獲得和行使公民權利的規則。
(4)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1.明確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成立、形式和生效時間。
2.規定意思表示的效力、方式、撤回和解釋。
3.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制度。
4.規定代理制的適用範圍、效力和類型。
(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
1.規定了民事責任的方式,規定了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願緊急避險等特殊民事責任問題。
2.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及其起算日期、法律效力、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等。
3.指定期間的計算單位、開始、結束和延長。
二、物權系列
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結合實際需要,進壹步完善產權法律制度,***5編20章258條。
(1)壹般規則
規定產權制度的基本規範,包括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產權變動的具體規則和產權保護制度。
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修改為:“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2)所有權
規定所有權人的權利、征收和征用的規則、國家、集體和私人的所有權、相鄰關系、* * *所有權等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