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參加社保且屬於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並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賠償金。
2、未投保的,由單位承擔,並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延誤減少的收入。
3.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傷範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壹般由法律直接規定。各國各地區的工傷保險法和國際勞工公約對工傷範圍的規定主要采用以下立法模式:壹般立法模式、列舉立法模式和混合立法模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職工得到及時治療。
工傷認定程序是: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受傷程度,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及時將鑒定結論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壹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或者死亡的,不視為工傷:
(壹)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