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十九條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買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損壞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三條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172條
第壹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為“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境內市場流通或兌換的人民幣和外幣。貨幣面額以人民幣計算,其他貨幣按作案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
19.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172條)明知是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假幣而持有、使用的,應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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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東事件,劫持者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要看當時的情況。只要沒有過激行為,就不用付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對於正在犯罪的人或者在犯罪以後立即發現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交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制止犯罪、投案自首是公民正當合法的行為。犯罪嫌疑人為了避免因逮捕而造成的危害後果,不應承擔移交公民的刑事和民事責任。